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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口老挝烟叶的植物检疫要求

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124号(关于进口老挝烟叶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农林部有关老挝烟叶输华植物检疫要求的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以下相关要求的老挝烟叶进口:

一、检验检疫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农林部关于老挝烟叶输华植物检疫要求的议定书》。

  二、允许进境商品

经初烤或复烤的烟叶(学名:Nicotiana tabacum L.,英文名:flue-cured tobacco leaves)。

  三、允许的产地

  老挝烟叶产区。

  四、批准的烟叶种植基地和生产企业

  输华烟叶种植基地和生产企业应由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农林部(以下称老方)审核备案,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称中方)和老方共同批准注册。老方应在出口前向中方提供注册企业名单,获得批准的企业名单在中方网站上公布并动态更新。

  五、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

  1.蒺藜草属(非中国种)Cenchrus spp. (non-Chinese species)

  2.飞机草Chromolaena odorata

  3.紫茎泽兰Ageratina adenophora

  4.刺茄Solanum torvum

  5.菟丝子属Cuscuta spp.

  6.烟草甲Lasioderma serricorne

  六、出口前要求

  (一)田间管理。

  输华烟叶应符合中国植物检疫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卫生标准,并符合老挝烟叶输华植物检疫要求,不带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土壤和活虫,不得添加或混合其他外来杂质。

  (二)加工过程管理。

  输华烟叶的种植、收获、加工、储运应在老方监督下进行,防止其他国家的烟叶混入。在烟叶加工和储藏过程中,企业应对仓储害虫进行监测,如发现活虫,应对货物采取熏蒸除害处理等措施。如发现飞机草、紫茎泽兰等杂草籽,应采取有效清除措施。

  (三)包装要求。

  1.输华烟叶应密封包装,以防止被检疫性有害生物污染,并在其包装箱上标明如下信息:烤烟类型、生产年份、等级及加工厂名称。

  2.烟叶包装材料应干净、卫生,并符合中国植物检疫要求。

  (四)出口前检验检疫及产地预检。

  1.出口前,老方应对输华烟叶进行检验检疫,确保不携带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2.中方将派检疫人员随中国烟叶采购团,赴老挝对拟采购的烟叶实施预检。老方应配合中方检疫人员实施预检,并提供技术支持。经预检合格的烟叶,方可签署贸易合同及允许输往中国。

  (五)植物检疫证书要求。

  经检验检疫合格的烟叶,老方应出具植物检疫证书,并在证书附加声明中注明:“This consignment complies with the Protocol of the Phytosanitary Requirements for Export of Tobacco Leaves from Lao PDR to China, and is free from any quarantine pests of concern to China and soil.”(该批货物符合老挝烟叶输华植物检疫要求,不带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和土壤)。

  输华烟叶在出口前实施熏蒸处理的,应在植物检疫证书上标明熏蒸药剂种类、浓度、时间和处理时的温度。

  七、进境检验检疫及不合格处理

  烟叶抵达中国进境口岸时,中方按照以下要求实施检验检疫:

  (一)有关证书和标识核查。

  1.核查进口烟叶是否获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2.核查植物检疫证书是否符合第六条第(五)款规定。

  3.核查包装是否符合第六条第(三)款规定。

  4.核查货证是否相符以及烟叶是否预检合格。

  (二)进境检验检疫。

  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规定,对进口烟叶实施检验检疫,合格后准予进境。

  (三)不合格处理。

  1.发现进口烟叶未经中方预检合格的,则该批货物不准进境。

  2.检出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经有效除害处理合格后,该批货物准予进境;无有效除害处理方法的,则该批货物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3.检出其他检疫性有害生物的,则根据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对该批货物进行除害处理。

  4.检出重金属或农药残留超标的,则该批货物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发现上述不合格情况,中方将向老方通报,并视情况暂停相关生产企业,甚至老挝烟叶进口,直到相关问题有效解决。

  八、回顾性审查

  根据老挝烟叶有害生物发生动态和口岸截获情况,中方将开展进一步的风险评估,在与老方协商基础上,调整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和相应检验检疫措施。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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